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审制度的改革,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办案公开,公正,规范已成为趋势。应用现代多媒体技术结合数据库管理系统来指控犯罪,证实犯罪,让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真实可信、铁证如山地展现在被告人、控辩双方及法庭面前,能使公诉方抗辩能力在信息化技术的帮助下得到极大的提高,推进检察机关执法水平不断向新台阶迈进。
一、示证系统概况
(一)系统的概念
法庭示证,是指检察机关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案卷,将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类型的相关证据通过相关设备(扫描仪,照相机都)进行数字化,通过示证系统进证据编辑、整理,在法庭上展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物、证词、证人、现场等方面的证据的电子演示系统。这一系统是为了适应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新的庭审方式的要求,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专门为检察机关出庭指控犯罪而设计的示证辅助设备,也是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将高新科学技术运用于办案,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新举措。运用好法庭示证系统,必将提高制服犯罪、加大指控的力度、加快庭审节奏、增强法庭审理的效果。
(二)法庭示证系统的构成
1.资料收集部分。资料收集部分由摄像机、数码照像机、微型录音机等,有条件还可配置远距离摄像设备、微型摄像设备及声像无线传输设备、夜视摄像设备等组成。资料收集部分主要是根据案情需要,选用不同用途的摄像录音设备,用来收集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各种证物、证词、证人、现场情景等声像、文字、数据等。
2.编辑制作部分。编辑制作部分是由编辑机、录像机、光盘刻录机、扫描仪、高性能计算机等组成。编辑制作部分主要是将收集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各种视听资料如: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及物证和现场图像、声音、输入到计算机内,进行必要的编辑处理,加上有关情况说明的字幕、配音等。使其形成同其它证据相统一的证据体系。
3.法庭演示部分。演示部分是由手提电脑、手提投影机、实物展示台、投影屏幕等组成。这一部分作用主要是将已制作好的各种证据材料集中到直观的工作界面,在法庭上只须操作手提电脑的逐个选项演示相关的证据内容。
(三)法庭示证系统的作用
1.静态物证投影功能。在法庭上,向法庭出示各种物证图像照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的证词,现场的情景等均可通过示证系统的展示台、投影屏幕展现出来,还可以根据需要将所展现的证据资料图像进行必要的放大。尤其是签名的字迹形态,画押的指纹状况,这些细微的东西都可以经放大逼真地展示出来。让庭审的法官、陪审员,以及旁听群众都能清晰的观察到。这样就能同证实犯罪的文证、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并展示给法庭,达到公正评判的目的。
2.动态影音、图像播放功能。通过示证系统可以在法庭上播放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受害人对案发过程的陈述,以及目击证人或基它证人的陈述等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录音、录像。同时对于那些语言不同或地方方言或其他方面原因造成表达交流难以理解的陈述等等,或配上字幕解说等,以方便庭审。示证系统还可以作为法庭辩论中的辅助系统,以提高公诉人的答辩效果,让法庭审判员、陪审员、旁听群众更方便的了解案件整体情况,从中辨别人证、物证、书证真伪,以及侦察活动是否合法等。同时还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逃避法律的惩罚。
3.存档功能。系统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将案卷和证据分类整理存储,便于快速统计、检索和永久保存。
4.输出功能。案卷能通过系统进行展示,也能输出到PPT,脱离系统进行演示。
(四)法庭示证系统的优点
利用多媒体示证技术进行法庭示证是高新科学技术向法律界渗透的体现,也是司法活动顺应社会形势的必然。作为在传统示证方式基础上的改革和飞跃,多媒体示证技术的运用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可用动态的直线,斜线、方框,圆圈局部放大,并能及时全方位地把行为人的语言,表情,动作和所做所处的环境和位置明示出来。大大增强了各类证据的效力。给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和旁听者提供了一个既便捷又直观的技术手段,便于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这种示证方式对于证据的集中展示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内容简练并富有针对性;节省了公诉人的精力、缩短了庭审时间,具有直观性、高效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不但能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出庭的效果,还能防止被告人、证人翻供、翻证,促进被告人认罪,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